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关于审议批准解禁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二批限售股份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12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讨论审议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讨论审议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合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修订稿)。
(三)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9日,公司在办公地点公示了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四)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
(五)2022年1月27日,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度第一次A股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将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2022年1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2年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八)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调整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26名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应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67万股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九)2023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267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十)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2024年2月2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16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应对上述2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11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对1201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916.342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十二)2024年5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完成了140.118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十三)2025年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审议批准解禁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二批限售股份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四)2025年2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审议批准解禁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第二批限售股份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27名激励对象因职务调动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9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应对上述4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7.98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对1171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3673.87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2月24日,第二个限售期于2025年2月23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3年度扣非每股收益不低于2.05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注: (1)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分类下的全部上市公司。同行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2)每股收益指扣非归母净利润与公司总股本的比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增发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将做相应调整,每股收益目标值随公司股本总数调整做相应调整。 | 公司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2020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为184.50%,高于同行业均值139.24%; (2)2023年度扣非每股收益为2.53元/股,因公司在该年度内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口径调整后的每股收益为3.75元/股,高于同行业均值1.30元/股。
|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考评结果优秀(A)良好(B)达标(C)不合格(D)标准系数1.01.00.80个人当年度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调整后的)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 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中,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个人解锁系数为0;9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达标”,个人解锁系数为0.8。上述不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后续将由公司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116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个人解锁系数为1。 |
综上,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达成。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1171名激励对象(包括个人解锁系数为1的激励对象1162名和个人解锁系数为0.8的激励对象9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73.870万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66%,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 (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1 | 王九红 | 党委书记、总经理 | 15.6 | 5.148 | 33% |
2 | 黄霄龙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31.2 | 10.296 | 33% |
3 | 康 丹 | 安全总监 | 15.6 | 5.148 | 33% |
4 | 高春雷 | 总工程师(化工) | 15.6 | 5.148 | 33% |
5 | 张照允 | 总工程师 | 11.7 | 3.861 | 3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 89.7 | 29.601 | 33%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 11107.20 | 3644.269 | 33% | ||
合 计 | 11196.90 | 3673.870 | 33% |
注:
①经过调整,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数为1176人(包括5名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和第二批解禁的1171名激励对象),上表中“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合计数,为1176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②因5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注销其本期不能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故上表中“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合计数,为符合本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171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③因2022年度和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包含两次分红股,各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与授予登记时相比发生变化。
四、监事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117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达成,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117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对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73.870万股。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本次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本次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